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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悦城惨案,要规避法律的工具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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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80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02日12:00:01 打印此页 关闭

  27日晚上21点左右,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商城内发生一起惨剧,两名幼童从4楼坠落至负一层,当场身亡。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情况通报,两名儿童是兄妹,事发时身边有家长陪同。据了解,两名孩子坠亡,主要原因是因为孩子家长没有抱住孩子。

  此事引发了全国的关注,关于对孩子的安全保护,更多的家长从中汲取到了教训。除此之外,此事还引发了一场“父母该不该被刑责”的社会大讨论。许多法律人士坚持认为,只要对人的生命造成了伤害,即便是过失,也是一种犯罪。许多网友则认为,父母本已伤心欲绝,再问及刑责,恐怕并不尽乎合理。

  为人父母,恐怕都会认同这样几个常识:一是几乎没有父母不疼爱自己的孩子,没有人会在孩子的安全问题上懈怠。二是几乎所有的父母,都会在看孩子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出现过一些安全事故,只不过有些严重,有些轻微罢了。正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55.7%的受访者身边发生过因家长疏忽造成的儿童安全事故。三是但凡出现过安全事故的家长恐怕都会有深深的自责,事故越大,自责心理会越重。

  法律是一种工具。法律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要通过惩戒而告诉世人,什么是一个人应该做的以及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这就是法律的工具理性所在。可是,如果一件悲剧发生之后,肇事者本就已经痛彻心扉,伤心欲绝,甚至有陪孩子一起死的“决心”,法律再问责即便是刑责也显得非常的苍白无力。有时,还可能会让人感觉到法律要在一个受了严重创伤的家庭的伤口上撒盐。更加上,法律存在的目的更多的应该是惩戒主观故意或恶意做坏事的人,对于过失犯罪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得不说,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能够感觉到法治观念的进步。比如,家暴这种“家务事”被法律明令禁止,不完成抚养孩子的义务也将被追责……越来越多的家务事,已经被划进了法律范围之内。这是时代的潮流,是大势所趋,是人心所向。然而,我们仍然要道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事实。如果一件案件之中,法律既不是在惩戒坏人,又不是在惩戒故意,则对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就需要进一步探讨。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管理一切、处理一切。只讲情的法,必然起不到震慑作用;没有情的法,只能是严刑酷法。面对形形色色的家庭教育与水平不一的父母素质,面对永远也不会有标准答案的父母责任,法律的单一性、冷酷性与既定性,所能解决的问题永远是有限的。因此,不是所有导致伤亡的家庭事故,都需要法律发挥工具理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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