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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助残闪耀法律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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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60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02日12:14:47 打印此页 关闭

  从法律的概念上说,法律是国家强制公民执行的规章制度或行为规范,没有人情味,也看不见温暖。其实,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条框框”,在公民社会,法律更该是服务人民的行为总则,换言之,为人民服务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服务性上说,法律也是有温度的。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立足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开展援助各级残联服务残疾人士的工作,就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暖,法律不只是让你干什么的,也是能帮助你干什么的。

  在旧中国,法律不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民间有云: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过去谁有钱谁就有理,王法不是给老百姓制定的,王法是用来统治镇压老百姓的。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才有了人民性和服务性。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的人民性和服务性没有体现出来,老百姓是打不起官司,也赢不了官司的,尤其是民告官是打不赢的。法律服务行政的特性是非常强的。应该说是进入新千年后,法律才开始有了微微的暖意,尤其是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让我们才真正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

  法律不只是约束公民的行为,同时也是服务公民的。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员和农民工等人员不只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也是法律上的弱势群体,他们有哪些法律上的权益他们并不知晓,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法律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开始转变工作作风放下架子,走进人民群众,向弱势群体宣传法律常识,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益性。法律是约束公民行为的,也是服务公民的,理所应当地具有公益性。

  应当说,当下法律的公益性还没有充分释放出来,在我们这个法治国家中,仍然有人有理也打不起官司,其中之人不只是包括弱势群体,也包括一些公众人物。在有些案件中,公民的官司不仅打的是经济战,还打的是时间战,法律的服务性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在我看来,社会主义的法律不能让弱势群体因为没有钱打不起官司,也不能让公众人物因为耗不起时间而打不起官司。我以为,法律既然是服务人民的,在公益案件中,对公益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应提供免费服务。让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能充分享受法律服务,应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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